跳转到主要内容

投票權利法案

人們為消除國家剝奪公民權而進行了協調一致的努力已有一段時間,但到1965年總體上僅取得了微不足道的成功,並且在某些領域幾乎沒有效果。在Philadelphia (費城) 和Mississippi (密西西比) 謀殺維權人士,以及其他許多暴力和恐怖主義行為引起了全國關注。最終,1965年3月7日,州警察對和平遊行者越過Alabama (阿拉巴馬) 的Selma (塞爾瑪) 的Edmund Pettus (埃德蒙佩特斯) 橋進行無端攻擊,前往Montgomery (蒙哥馬利) 州議會大廈去說服總統和國會克服南方立法者對有效投票的抵抗權利立法。Johnson (約翰遜) 總統呼籲建立強有力的投票權法及開始聽證會,此後不久這將成為投票權利法案。

國會認為, 現行的聯邦反歧視法律不足以克服州官員對第15條修正案的抵制。立法聽證會表明,司法部在逐案訴訟中消除歧視性選舉做法的努力並未成功地展開選民登記程序;一旦歧視性做法或程序被證明違憲並被禁止,則將以新的做法或程序代替,並必須重新開始訴訟。

Johnson (約翰遜) 總統於1965年8月6日將由此產生的立法簽署為法律。該法案的第2節遵循第15條修正案的措詞,在全國及任何聯邦或地區投票廢除並禁止進行掃盲測試。該法除其他條款外,還包含針對國會認為歧視可能性最大的地區進行特別執行條款。根據第5條,這些特殊條款所涵蓋的司法管轄區無法實施任何可影響投票的變更,除非司法部長或美國Columbia (哥倫比亞) 特區地方法院確定該變更沒有歧視性目的且不會產生歧視性影響。此外,司法部長可以指定這些特別條款所涵蓋的縣來任命聯邦審查員,以審查想要登記投票的人的資格。此外,在那些由聯邦審查員服務的縣中,司法部長可以要求聯邦審查員在該縣的投票地點進行監視活動。

橙縣必須遵守聯邦法律,以西班牙文、中文、韓文和越南文提供雙語支持。提供這些語言的選票資料和協助的決定是於2002年發布,並根據2000年美國人口普查數據極投票權利法案第203條中的規定做出。

額外資源:

投票權利法案重新授權 ►

美國社區調查 ►